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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引发的思考

2012/7/11 16:30:00 来源:中国红木古典家具网 作者:肖工

前些时候,《中国红木古典家具》杂志编辑部收到了一封来自某地红木家具企业的律师函,大意是,《中国红木古典家具》杂志刊发的另一家企业的产品广告,其广告上的家具照片属侵权产品,《中国红木古典家具》杂志刊发了侵权产品照片,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应该向被侵权企业公开赔礼道歉。被侵权企业保留进一步追究本刊负连带侵权责任的权利。

收到律师函后,笔者进行了调查。这事发生在5年以前,所谓“侵权”企业称,他们这款产品确实模仿了“被侵权”企业产品造型,但他们也做了改动,其雕刻纹饰已完全换成了与其不同的,因此构不成侵权。况且,这款产品也并非他们一家在做,可以说是“满大街都是”,有的是完全模仿,纹饰都完完全全一样。“法不责众,你为什么只盯着我呢?”

笔者也了解了该图片的摄影人,摄影人说,他是在“侵权”企业的店里拍摄的这张照片。摄影人是按客户要求做事,即使该产品侵权,也应是侵权企业承担责任,摄影者不能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进一步了解了该广告审核人,广告审核人称:广告图片由广告主提供,客户在提供该广告图片时,已经同时等于证明了对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广告审核人不可能要求每家客户再提供一个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所以,即使此款产品有专利侵权,也是侵权厂家的行为,与广告发布人无关。接下来,广告审核人也提出了一个问题:被侵权人说别人侵权了他的产品,那可否拿得出别人侵权的证明呢?比如该被侵权产品的专利证书。

当笔者向该企业提出这一问题时,该企业负责人态度诚恳地告诉记者说:他们并没有申请专利。当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差,没想那么多。只是看到后来仿造这款家具的企业越来越多,几乎遍天下都是,而且全都是理直气壮,这才有点“想法”。而发这封律师函,也并不是真的要跟编辑部打什么官司,5年前的旧事重提,只是一个提醒,希望杂志对知识产权保护引起关注:“你们这本杂志是业内的权威杂志,你们把这事提出来,大家就都重视了!”他同时也说,现在他们接受了教训,新研发的一些重要款式,他们都申请了专利。同时他也说,虽然那么多企业模仿他的产品,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但他想得开,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是对他设计产品的认可,也是他的荣誉。就当为家乡做贡献了。

事情虽说就这么完结了,但这件事也确实给了编辑部一个提醒,编辑们也进行了讨论,今后如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报道力度。不管怎么说,侵权是违法行为,不能纵容。而作为杂志本身,也应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对广告刊发要更加严格把关。而对生产厂家,对各自研发的产品和工艺,也确实需要加强自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律师函”是一件好事!(载于《中国红木古典家具》杂志2012年第七期,作者:肖工)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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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李世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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