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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小人 后君子——签合同时要写细写全
http//www.hm-3223.net/  2007-5-23 15:09:00  来源:中国红木古典家具网  编辑:本网编辑

水火/文

  先来看一下包中鹏的上诉状:“2004年10月,上诉人到家具厂参观,并询问白标部位可否加色处理,厂家答应处理,同时厂家声明部分家具虽然主料均为红酸枝木,但少量隐蔽部位的辅料为硬杂木。经过一番的讨价还价,被上诉人选定了19件家具价格为68000元。被上诉人明知道所订家具存在少量硬木辅料,但仍认为物有所值,同意在合同材质栏写红酸枝。后又增加了梳妆台两件,总款为73500元。”
  再来看一下法律判决主要依据的检验报告的结果,“所检21件产品的用材均不能称为全红酸枝木,有其它杂木和边材,边材不是红酸枝,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已属严重的违约行为。”
由此可见,法律判决的依据,主要是单学泽所购买的21件家具中,是否掺杂了边材与其它硬杂木。而这些家具中是否掺杂了边材和其它硬杂木,我想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双方就已经心知肚明。
  笔者也曾就此事采访了业内的专家,这位专家称,04年底21件红酸枝家具七万多块钱,即使家具里面掺杂了白皮,这个价格基本上也算是跳楼价了。现在这个价格可以说连两件红酸枝家具都买不了。精古隆不仅卖家具的时候没有占到便宜,而且后来又五倍赔偿了消费者,可以说是陪了夫人又折兵,吃了一个大哑巴亏。
  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那份合同并没有把双方的承诺都写进去。合同中只写了“红酸枝,假一罚十。”厂家认为合同中的“红酸枝”是家具材质的主要树种,是包括了白边在内的,因为厂家卖给顾客家具的价钱也是包含了白皮在内的价钱。可是在这里,厂家忽视了一个细节,那就是没有把顾客同意掺杂白皮这条写入合同中。在家具鉴定的时候,鉴定机构自然而然的把厂家所注明的“红酸枝”等同了全红酸枝。这则案子也提醒了广大消费者和厂家,一定要把所有条款事先都清楚地写进合同中去。这是消费者和厂家保护自己的唯一有利的武器。
  笔者曾看到过一份合同,里面不仅写了家具所用的材质,还写了白皮的使用量及使用部位,就连桌面是由几块板拼成的,里面都写得清清楚楚。签合同的时候大家先把丑话说在前面,先把规矩定好,再按规矩行事。不要认为人家来买我的家具,或者某厂家便宜卖给我家具,大家都是朋友,什么都好说。先小人,后君子,这样才可避免事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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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黑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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